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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

警方憑甚麼做了傳媒的採訪主任

(吳志森‧蘋果論壇‧20100915)

讀者每天打開報紙,觀眾聽眾每日扭開電視收音機,可能都不會發現,媒體的突發新聞,一天比一天少。街頭騙案幾乎絕跡,大陸海上公安越境辦案完全沒有,名人駕駛意外即使有人受傷,也無法在新聞版面看得見。香港真的變成了夜不閉戶天下太平的社會嗎?又好像不是。每年警方公布罪案數字,沒有顯著減少,不過,一宗宗活生生的個案,變成了一個個死沉沉的數字,離發生時間相隔一年半載,才由警方呈現在公眾面前。

媒體做突發新聞,靠的是聽機,有專門人員,調較到各個頻道,收聽警方及各有關部門的通訊,有人打九九九報案,警員之間的無線電通訊,都成為突發新聞的重要來源。自從二00四年底警方陸續把各警區的通訊數碼化後,媒體再無法收聽加密了的警察通訊,突發新聞的消息,只能靠警方主動發布。

但香港記者協會公布的數字顯示,警方主動發布突發事件,一年比一年少,比例也一年比一年低。二00九年下半年,只發布了五百宗消息,即平均一天二點七宗,比例為百分之一點二七,即一百宗突發事件中,只有一宗多一點由警方主動發布。

離譜的是,一些重大案件,如滅門兇殺案、鐵鏈鎖屍案,事發後幾小時,甚至超過一天,才語焉不詳地在新聞稿透露,大大阻延了最寶貴的採訪機會。而巧合的是,一些警政官員名人後代的交通意外,即使有人受傷,都全遭隱沒,幾個月後事主上庭受審,才突然曝光,公眾才注意到有這樣的事情發生。

稍有現代知識的人都白,突發新聞不是滿足民眾八卦心理這麼簡單,例如車禍涉及道路設計燈位安排。官員名人的交通意外,辦案人員執法是否公正,更需要傳媒監察。街頭騙案的新聞對公眾的驚惕作用,不是警訊節目可以取代。大陸公案越境辦案更涉及「一國兩制」的重大原則。兇殺強姦等重大罪行,公眾更應有全面和及時的知情權。

只受過治安訓練的警務人員,憑甚麼越俎代庖,做了傳媒採訪主任的工作?他們用的究竟是哪門子的標準,決定向新聞界發有甚麼消息,然後又把百分之九十九的消息扣住,又或等幾天才發出?

顧及私隱、人手不足、傳媒未必有興趣,警方提出的這統統都不是理由。選擇性發布消息,目的只有一個,警方要把敏感,不想曝光的消息扣住,在認為是適當時機才發布,把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,牢牢控制著新聞報導的方向和公眾知情權,這才是問題的真正關鍵。

與其被動等待警方回心轉意,新聞界何不化被動為主動,投資破解警方的通訊系統,回復二00四年前聽機做突發新聞的黃金狀態。雖然打擦邊球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,但在傳媒的使命,公眾知情權面前,這點風險,是值得冒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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