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吳志森‧三言堂‧20110714見報)
議員出缺,「玩嘢」辭職,變相公投,浪費公帑,要設立「遞補機制」,堵塞漏洞,。
這個官方邏輯,講了幾個月,已成了顛撲不破的真理。無論名筆還是名嘴,不需經過大腦,衝口而出,從來不問中間的邏輯有沒有問題,官員的論據有沒有犯駁。
先撇開立法會議員任期內辭職搞公投對不對,這個爭拗一千年都未必有結論的問題不談,阿爺一聲要「堵塞漏洞」,政府官員下跪「領旨」,建制議員齊聲附和,但問題是,這個所謂「漏洞」,真的可以堵塞嗎?
政府提出的第一個方案:跨隊「替補」,擺明剝奪了選民的投票權和被選權,長毛辭職由田北俊補上,又違反選民意願,偏離比例代表制精神。
第二個方案:同隊「遞補」,議員辭職由同隊排第二的候選人補上,變相鼓勵一人做一年,堵塞了公投,但「玩嘢」程度,比辭職公投有過之而無不及。若辭職議員沒有同名單,也是由跨隊落敗者補上,「敗者替補」的情況不變,給人告上法庭敗訴的陰影仍無法排除。
政府用兩個月時間諮詢市民,亦放風會「微調」方案,無非是採納建制議員提出的修改方向,例如議員任內主動辭職等同「玩嘢」,就是「非自然出缺」,由同隊「遞補」而不需補選,若是「自然出缺」,就用補選的方式產生新的議員。
甚麼才算是「自然出缺」呢?基本法第79條規定,在7種情況下立法會議員會喪失資格,包括:重病、未經批准缺席3個月、喪失永久居民身份、出任公務人員、破產、刑事罪行、行為不檢被譴責。
以上7種情況,如果視為「自然出缺」,而主動職職就是「非自然出缺」,產生的問題,比解決的問題還要多。
5區議員齊齊缺席3個月,或在立法會掟蕉潑水,行為不檢被二分二議員通過譴責,講明是博喪失資格搞變相公投,「漏洞」不是依然存在,無法堵塞嗎?
再者,除了「玩嘢」,任內主動辭職還有千百種理由,例如婚姻失敗家庭劇變,例如身心俱疲心灰意冷,在這樣的情況下辭職,算是「玩嘢」?算「自然」還是「非自然」,應該「遞補」還是「補選」?
所謂「堵塞漏洞」,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任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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